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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有“银行汇票”、“商业汇票”、“银行本票”、“支票”的单位和个人因保管不善,致使票据丢失被盗或丧失,持票人可以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挂失止付,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*申请公示催告;也可以直接各*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。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:填明“现金”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;填明“现金”字样的银行本票;要素填定齐全的支票;已承兑的商业汇票。 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:未填明“现金”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;未填明“现金”字样的银行本票;未承兑的商业汇票。 挂失止付程序是,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,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:票据丧失的事由、票据和种类、编号、票面金额、付款日期、付款人名称、挂失止付人姓名、联系地址等;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,向人民*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;人民*决定受理申请的,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,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;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*止付通知书,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,付款人予以付款的,不承担任何责任。